江科〔2016〕188号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江科〔2004〕92号)、《关于印发江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程序的通知》(江科〔2012〕129号)和《关于加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江科〔2013〕96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江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请各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查与清理,保障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按照《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进度, 2016年6月30日前已完成的江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前年度立项完成未验收的项目参照本方案组织验收结题。
二、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
(一)会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采取会议的形式组织项目验收。
(二)材料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将材料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对项目进行分类,聘请专家进行集中验收。
单项资助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2011年以后立项项目需通过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验收申请。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按照结题处理,结题项目必须提供项目实施总结报告、财务结算表和3位以上专家意见,剩余经费统一划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指定账户。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批联合下达项目验收通过通知。承担立项项目超过2项(含2项)已到
期验收而未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市级科技业务。
三、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及变更申请表。
(四)项目下达文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
(六)最近月份会计报表。
(七)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包括《市级科技资金财务结算表》及经费明细账、购置设备清单、记账凭证及其所附所有原始凭证,包含发票,合同,采购资料等。市财政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需提交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八)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有经济指标的需提交经济效益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需项目实施期内)。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提交书面验收材料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含附件)。
四、验收时间
江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常年受理,本批项目验
收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逾期转入后续批次办理。各市、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意见后统一送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市直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直接报送市科技局主管业务科室。
联系人:市科技局 林惠明,电话:3129001
市财政局 何晓昕,电话:3501641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