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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门市科技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 2016-12-15 打印】 【 关闭

          一、对市科技局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科技局在全市科技计划组织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二)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江门市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市科技局在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科技局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复核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仍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市科技局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一)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科技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

          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向市科技局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市科技局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市科技局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一)具体争议。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与市科技局及所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二)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四)处理意见。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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