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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荷塘司法所成功调处1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并依法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与李某达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系江门市首宗获得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非法使用筑基材料,对土壤造成污染损害
2020年1月1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在荷塘区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委托委托第三方对李某使用的筑基材料进行采样检测,送往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和评估,筑基材料均属于危险废物,受影响区域的总面积为1693.5平方米,以土壤调查深度1米作为污染平均深度,估算受污染的土壤体积约为1693.5立方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总计2610870元。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助力公民积极履责
荷塘司法所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联合会议中,提出以“人民调解”方式加入磋商阶段,以“司法确认”方式保证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方案得到认可。在调解过程中,对李某提出的认为自己已按要求拆除建筑、不应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问题,荷塘司法所向其耐心说理释法,深入细致地阐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须承担赔偿、修复责任,取得了李某的认可;随后再对其阐述了人民调解相关流程和制度,协议书的内容和法律责任;同时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调解员引导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李某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荷塘司法所积极发挥基层司法职能作用,加强人民调解的力度和宽度,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以“人民调解”方式加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采取说理释法、调解服务、法律指引、使用“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程序,以司法行政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有效提高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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