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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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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等要求,我省已正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试点地区。为做好试点启动相关准备工作,现向全省公开征集试点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范围  

          广东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生产、使用、利用等回收利用各环节企业,具体包括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含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相关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需共同满足的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拆解等,以及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利用等相关活动。  

          (二)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在广东省境内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且在广东省境内生产或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  

          2. 在广东省境内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进口商。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新能源汽车销售、维修、租赁等活动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  

          (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要求,取得相关资格,在广东省境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  

          (六)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含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的示范工程承担企业。  

          (七)相关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在广东省境内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推广应用机制研究等,自愿纳入试点单位的相关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  

          三、有关要求  

          (一)《暂行办法》是我国境内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的规范要求,在我省从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工作的所有企业均应落实《暂行办法》要求,纳入试点名单,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35号)要求,对动力蓄电池开展溯源管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指导本地区符合试点条件企业填写《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需填写《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附件2)。各地级以上市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填写《试点单位汇总表》(附件3),与《基本情况表》《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于8月24日前报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相关材料电子版请一并报送。  

          (三)试点名单将进行动态更新,后续申请列入试点名单不另行通知,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单位均可随时向本地区循环经济主管部门申报,我委将根据各地区上报情况及时对试点名单进行调整更新。  

          (四)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相关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暂行办法》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应纳入但未申请纳入试点的企业,将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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